标题: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信息公示 | ||
---|---|---|---|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5-550370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1-24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当罚〔2025〕68号
当事人: 淄博福祥德健康服务咨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3214932334502
住所: 博山区山头街道水印蓝山32号楼负一层11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金玉
身份证件号码: 15043019**********
联系电话: 15563******* 其他联系方式: 无
执法人员: 阚金厂 ,执法证号: 15030330015
执法人员: 刘凯 ,执法证号: 15030330024
你单位在天猫商城“泰兴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保健食品“力德B族维生素咀嚼片”广告宣传“白发脱发 从根改变”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食品“澳洲燕麦麸”和“长兴牌左旋肉碱茶多酚胶囊”广告宣传“减肥”、“桑叶双瓜茶”广告宣传“专降血糖、“五白谷物即食麦片”广告宣传使用“三天掉20斤”、拼多多平台“济仁祥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食品“纽贝乐牌磷脂凝胶糖果”广告宣传“降血脂”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和医疗用语;销售的医疗器械“抗鼻腔过敏凝胶”、“颈椎贴”、“肩周炎贴”、“腰椎贴”等使用“重症肩周炎”、“专攻子宫肌瘤”、“小儿川贝咳喘保健贴”使用“感冒咳嗽”等引人误解的内容和表示功效的断言;销售的消毒用品“脚气膏”等使用“一次性断根”、“3次去脚气”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即日起 15日内通过山东非税通缴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 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法院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