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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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4-5503701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12-25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当罚〔2024〕793号
当事人: 淄博久康邈医堂医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303MA3D76885D
住所: 博山区山头街道水印蓝山32号楼负一层110室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延璞
身份证件号码: 37032119**********
联系电话: 13220****** 其他联系方式: 无
执法人员: 阚金厂 ,执法证号: 15030330015
执法人员: 刘凯 ,执法证号: 15030330024
你(单位)在拼多多平台“秘妃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产品“锁阳益肾足贴”广告宣传使用“前列腺炎”、“豆御医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食品“八珍益谓膏”广告宣传使用“健脾”、食品“酸枣仁片”广告宣传使用“安神”、食品“赤薏蒲橘茶”广告宣传使用“健脾养胃”等医疗用语;天猫平台“久康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食品“益生菌风味固体饮料”广告宣传使用“改善便秘”、食品“深海多烯鱼油凝胶糖果”广告宣传使用“血管硬化”、食品“芡实茯苓薏米茶”广告宣传使用“湿气重”等医疗用语;京东平台“世纪仁达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产品“抗鼻腔过敏凝胶”广告宣传使用“过敏性鼻炎”等医疗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即日起 15日内通过山东非税通缴平台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博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本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博山区人民法院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