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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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5-550052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1-09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当罚〔2025〕35号
当事人: 淄博德百顺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304MADGYY8D0N
住所: 博山区山头街道水印蓝山32号楼负一层110室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高汉磊
身份证件号码: 37032319**********
联系电话: 132******** 其他联系方式: 无
执法人员: 阚金厂 ,执法证号: 15030330015
执法人员: 刘凯 ,执法证号: 15030330024
你单位在天猫商城“鹊医世家旗舰店”销售的食品“参精圣阳丸”、“蓝莓叶黄素酯压片糖果”、“参杞黄精九宝茶”广告宣传使用“温肾固精”、“护眼”、“养肾护肝”等医疗用语;销售的医疗器械“男用按摩膏”使用“阳痿”、“远红外乳腺消痛贴”使用“散结节”、“葵花牌鼻炎贴”使用“治疗鼻炎”、“胀气贴”使用“肠绞痛”、“疤痕膏”使用“专用祛疤”、“远红外治疗凝胶”使用“专攻疼痛”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日用品“白斑清保健膏”使用“白斑修复”等医疗用语;在京东商城“济葵堂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食品“益生菌粉固体饮料”使用“免疫低下”等医疗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即日起 15日内通过山东非税通缴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 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法院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