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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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5-550052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1-09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当罚〔 2025〕 36 号
当事人: 淄博从容硬对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310MACXQAD19L
住所(住址):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水印蓝山32号楼负一层3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杜小龙
身份证件号码: 37232819********15
联系电话: 132******** 其他联系方式: 无
执法人员: 阚金厂 ,执法证号: 15030330015
执法人员: 刘凯 ,执法证号: 15030330024
你(单位)在京东平台“燕小蔬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产品“外用延时喷雾”广告宣传使用“持久不射”医疗用语;“哥迪大药房卖场店”销售的产品“按摩修护保健膏”广告宣传使用“阴茎增长”、销售的食品“人参黄精玛咖牡蛎片”广告宣传使用“速效增大增粗”、食品“复合益生菌冻干粉”广告宣传使用“脾胃虚弱”等医疗用语;“汇颜堂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食品“人参黄精玛咖牡蛎片”广告宣传使用“壮阳”医疗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 3000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即日起 15日内通过山东非税通缴平台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本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博山区人民法院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