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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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4-5500521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12-27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当罚〔2024〕782号
当事人:山东盛达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112MABTTQGGX0N
住所(住址):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水印蓝山32号楼负一层110室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刚
身份证件号码: 37232819********15
联系电话: 132******** 其他联系方式: 无
执法人员: 阚金厂 ,执法证号: 15030330015
执法人员: 刘凯 ,执法证号: 15030330024
你单位在京东平台“夜郎春秋卖场店”销售的食品“人参黄精玛咖牡蛎片”、“双参四鞭牡蛎片”广告宣传使用“增大增粗”、“壮阳”的医疗用语,日用品“男性按摩膏”广告宣传使用“持久硬挺”用语;“回春堂大药房旗舰店” 销售的食品“雄风小蓝片”广告宣传使用“延时壮阳”的医疗用语;“顶破天卖场店”销售的食品“金枪不倒片”广告宣传使用“快速起效 壮阳”的医疗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 3000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即日起 15日内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至山东非税统缴平台。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本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博山人民法院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