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处罚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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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4-5493140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4-11-22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当罚〔2024〕730号
当事人: 山东每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303MAC1B1P36J
住所: 博山区山头街道河北东社区执信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庆涵
身份证件号码: **************
联系电话: 137********* 其他联系方式: 无
执法人员: 阚金厂 ,执法证号: 15030330015
执法人员: 刘凯 ,执法证号: 15030330024
你单位 在京东商城“鹊舒堂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食品“益生菌粉固体饮料”、“L酪氨酸味生物素叶酸片”、“复合氨基酸蛋白质粉固体饮料”、“复合维生素B族片”广告宣传使用“调理肠胃”、“防脱生发”、“增强免疫力”、“提高代谢减肥”等医疗用语;医疗器械“骨痛舒消痛凝胶”宣传“半月板损伤止痛”表示功效的断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 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 2000 元。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即日起 15日内通过山东财政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 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博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 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博山区或者淄川区或者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