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 | ||
|---|---|---|---|
|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4-5487737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4-11-19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处罚〔2024〕92号
当事人: 徐光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山东省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
编号: TD 030402******
住所(住址): 博山区源泉镇岱庄久久超市旁路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徐光明
身份证件号码:******
2024年8月,我局在对博山崮山惠滨酒楼(杜学兵)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调查中发现杜学兵所经营的甜椒是从当事人处购买。
经查,2024年8月17日,执法人员对徐光明进行现场检查,未在其经营场所发现有不合格批次甜椒。经查,涉案甜椒当事人是2024年7月11日从博山区掩的市场一周姓销售商处购进的,购进了11斤,价格2元/斤,总价22元,销售价格3元/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涉案产品货值为33元(计算方法:3元/斤×11斤=33元),违法所得33元。当事人不能提供出上级供货商资质,随货同行的票据及产品快检合格证明。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ZW-20240712135)1份、抽样单1份,证明2024年7月11 日当事人卖给杜学兵的甜椒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 2、2024年8月17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所无不合格批次甜椒剩余;
3、2024年8月17日对徐光明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涉案甜椒的购进销售情况;
4、当事人《山东省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复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资格;
5、杜学兵提供的从徐光明提货时的随货同行单、《山东省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各一份,证明涉案批次山药由徐光明提供的事实;
6、2024年8月16日对杜学兵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涉案甜椒的从徐光明出购进的事实 。
以上证据材料均已得到当事人的确认并签字。
2024年9月6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博市监罚告〔2024〕159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甜椒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及留存进货票据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的违法行为,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甜椒的违法行为应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与处罚,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甜椒违法所得为33元,应处1000-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参照上述自由裁量意见,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33元 。
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据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山东非税统缴平台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9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