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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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4-5484543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4-10-16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当罚〔2024〕679号
当事人: 淄博德百顺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304MADGYY8D0N
住所: 博山区山头街道水印蓝山32号楼负一层110室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高汉磊
身份证件号码: 3703231********
联系电话: 13220****** 其他联系方式: 无
执法人员: 阚金厂 ,执法证号: 15030330015
执法人员: 刘凯 ,执法证号: 15030330024
你单位 在天猫商城“鹊医世家旗舰店”销售的食品“纳豆红曲片”、“燕窝胶原蛋白杏仁七白饮”、“益生菌粉固体饮料”、“南极磷虾油”、“爱司盟斯巴达牌牡蛎蛹虫草复合片”广告宣传使用“高活性纳豆激酶”、“喝出素颜白”、“优质高活性菌搭配大量益生元”、“源自深海磷虾油 无污染”、“自然萃取”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销售的医疗器械“医用重组Ⅲ型人源化胶原蛋白修护膜”使用“色素沉积”、“远红外理疗贴”使用“颈椎病专用贴”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消毒产品“苦甲水”使用“断奶戒母乳”、“脂肪瘤贴”使用“去消脂肪瘤”等医疗用语;商品“牙科分离剂”使用“一刷就掉 告别牙结石”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 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 3000 元。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即日起 15日内通过山东财政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 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博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 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博山区或者淄川区或者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