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处罚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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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4-5482665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4-10-23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处罚〔2024〕18号
当 事 人 :博山区陈家冷鲜肉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博山区陈家冷鲜肉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70304MADCB9J828 经 营 地 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泉水路29号下3
号营业房
经 营 者:郑秋玲
2024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博山区陈家冷鲜肉超市进行检查,当事人店内冷柜摆放有鲜猪肉,执法人员现场要求提供鲜猪肉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检疫合格证明及进货单据,当事人未能提供。执法人员再次要求查看供货商相关资质和进货票据时,当事人才通过微信联系供货商,提供了相关资质和进货票据。执法人员现场给予警告并责令在2024年3月8日前改正。3月11日,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复查,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鲜猪肉进货单据。
我局于2024年3月11日正式立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进行了询问,对案件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查,本案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2024年3月4日执法人员对博山区陈家冷鲜肉超市检查时,当事人未能按照要求现场提供销售鲜猪肉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检疫合格证明及进货单据。3月11日,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复查,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鲜猪肉进货单据。当事人此行为说明其在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的有关证照,也未索证索票,经责令改正后未及时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行为能力。
2、授权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现场笔录2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鲜猪肉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经过、事实情况
3、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鲜猪肉的来源和进货查验改正情况。
上述证据材料,已由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签字认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4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淄博市博山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博市监罚告〔2024〕2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规定,构成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购进的食品农产品鲜猪肉来源合法,事后补齐了相关资质和证明文件,在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能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博山区、淄川区、沂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4 月 16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