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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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4-5477177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4-09-25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当罚〔2024〕593号
当事人: 淄博久康邈医堂医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303MA3D76885D
住所: 博山区山头街道水印蓝山32号楼负一层110室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延璞
身份证件号码: 3703211987********
联系电话: 13220****** 其他联系方式: 无
执法人员: 阚金厂 ,执法证号: 15030330015
执法人员: 刘凯 ,执法证号: 15030330024
你(单位) 在拼多多平台“久康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食品“菊花决明子金银花茶”广告宣传使用“护肝茶养肝茶”,食品“本草清痰丸”广告宣传使用“清痰化痰”医疗用语;天猫平台“久康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食品“益生菌粉固体饮料”广告宣传使用“肠胃宿便”、食品“DHA蓝莓叶黄素酯凝胶糖果”广告宣传使用“近视 护眼”、保健食品“鱼油软胶囊”广告宣传使用“鱼油降血脂”的医疗用语;“世纪仁达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保健食品“美林康牌左旋肉碱绿茶胶囊”广告宣传使用“减肥”医疗用语;天猫平台“豆御医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食品“百合茯苓酸枣仁压片糖果”使用了“安神”医疗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 2400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即日起 15日内通过 山东财政电子支付系统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博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通过本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 博山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