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博山八陡立家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6132/2024-5469297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1-31 发布机构: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博山八陡立家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发布日期: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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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博山八陡立家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4MA3MTUCX91                

住所(住址):博山区八陡镇北河口村文姜路117号甲3        

法定代表人:陈立家                                 

身份证件号码:3703041962******12

2023年10月9日,本局接到全国12345转来的消费投诉举报单,反映当事人博山八陡立家超市销售的康师傅鲜虾鱼板面已经超过保质期,并提供了录像、照片、支付记录等证据,反映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要求查处。经现场查,上述批号康师傅鲜虾鱼板面未能在店内找到,但在店内进门右手侧货架第三层发现白象红烧牛肉面2包(每包5袋),生产日期2023.03.28,保质期6个月,已超过保质期。另发现康师傅老坛酸菜面9袋,1袋生产日期20211015,另外8袋生产日期20230119,保质期均为6个月,已经超过保质期。博山八陡立家超市负责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商资质。因没有销货记录,无法确认方便面过期后销售数量,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上述过期方便面货值总计50.2元。上述产品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扣押。本案采用了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方便面,因此,当事人构成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3年10月28日),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证据(三):对经营者陈立家进行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的购进和经营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现场张贴召回公告1份,证明当事人召回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1.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已构成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2.当事人未能提供出涉案产品的合格证明、上级供货商资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办案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在本局对其进行调查后,及时进行改正,并进行了产品召回措施,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鉴于上述自由裁量理由,你单位符合减轻处罚的标准,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白象红烧牛肉面2包(每包5袋),康师傅老坛酸菜面9袋;3.警告。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开据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齐商银行博山支行,地址:淄博市博山区中心路48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