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博山区锦霞大盘鸡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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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3-5469276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3-11-01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博山区锦霞大盘鸡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70304MA3Q3M408W
住所(地址):博山区八陡镇石炭坞文姜路61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岳金霞
身份证件号码:3703041969******29
2023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博山区八陡镇石炭坞文姜路616号的博山区锦霞大盘鸡店进行监督抽检,现场抽取的葱经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已出具NO:BE202301067025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已于2023年7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上述葱购进价值共142元,其中2.5Kg的葱被检测公司买走,其余全部用于做菜,因只作为配菜,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采购的葱,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未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因此,当事人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并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3370304414943934)一份,证明抽样情况。
(2)现场抽样照片两张,证明抽样时的现场情况;
(3)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BE202301067025)一份,证明产品检验情况;
(4)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采购上述葱的事实;
(6)食品安全抽检结果签收现场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处该批次葱的情况;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已送达。
(7)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进行整改及整改情况。
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采购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采购并使用葱的数量较少,危害后果较小,并立即停止使用该供货商供应的葱,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给与处罚,因当事人采购的葱仅作为配菜,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故本案未没收违法所得。综上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3年10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