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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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4-5462341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7-03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当罚〔2024〕384号
当事人: 淄博久康邈医堂医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303MA3D76885D
住所: 博山区山头街道水印蓝山32号楼负一层110室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延璞
身份证件号码: 37032119**********
联系电话: 1322069**** 其他联系方式: 无
执法人员: 阚金厂 ,执法证号: 15030330015
执法人员: 刘凯 ,执法证号: 15030330024
你(单位) 在拼多多平台“秘妃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日用品“艾草颈椎枕”广告宣传使用“助眠”,“邈医堂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食品“甘草片压片糖果”广告宣传使用“止咳化痰”、保健食品“沛力健维生素C咀嚼片”广告宣传使用“提高免疫力”的医疗用语;“扁鹊济民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产品宣传“抑制皮肤赘生物分裂”医疗用语;“微醺那年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食品“西洋参龙眼肉膏”使用了“气血双养”的医疗用语;“豆御医大药房旗舰店”销售的产品“透骨液”使用了“腰肌劳损”医疗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 现责令你(单位)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 2400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即日起 15日内通过 山东财政电子支付系统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 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博山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 复议;也可以在 6个月内依法向 博山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