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顺德医药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告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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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1-546105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行处字[2020] 362号
当 事 人:淄博顺德医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304334280479U
住 所: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店子村25号
法 定 代 表 人:高富爱
身 份 证 号 码:372827197104140827
联 系 电 话:13220696786
联 系 地 址:博山区水印蓝山小区L楼南侧负一层
2020年9月9日起,本局接连接到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和淄博12345投诉平台转来的消费举报单(编号:1370304002020090960371497),反映当事人淄博顺德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网站使用了“重回处女身”对产品进行描述;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要求查处。为查明事实真相,本局于2020年9月23日正式立案,案件编号362,指定由刘凯、宋歌两位同志负责该案的调查。执法人员首先对当事人的网站页面内容进行了检查核实,然后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对案件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查,本案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淄博顺德医药有限公司公司在天猫店铺有在营网店,店铺名称是:顺德大药房旗舰店,店铺地址是:https://shundedyf.m.tmall.com/,这个店铺是做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的零售。截至案发,当事人为加强宣传效果,在“药房首页”栏目下的医疗器械产品,消字号产品网页中,使用了“专用药”,“根治”“有效率”等文字内容,由此可见投诉举报线索反映情况属实。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及时对该网站内容进行了改版,将被举报的网页进行了删除,积极配合调查,消除影响。因上述广告内容是基于当事人的自营网站页面发布,故本案没有广告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行为能力。
2、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消费举报单22份、淄博12345承办单2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3、授权委托书1份、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8份,当事人网站网页截图18页,证明当事人开设自营网站并进行违规宣传的事实及经过。
4、当事人网站网页截图3页,证明当事人已下架和整改被举报网页的事实。
上述证据材料,已由提供人或当事人签字盖章认可。
2021年1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博市监行告字〔2020〕632号),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当事人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和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百一十四条“【一般】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对广告主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存在二至三种情形且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裁量,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地址:淄博市博山区新建一路9号)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