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淄博博电泵业有限公司处罚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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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0-5459490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行处字[2020] 383号
当事人:淄博博电泵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3047508864450,住所:博山区石马镇中石村,法定代表人:李庆功,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2300万元,经营范围:潜水电泵制造销售,电线电缆、配电控制柜、钢管、电泵零配件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0年6月23日,我执法人员接到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转来消费举报单(编号:13703040020262012556510),反映当事人在阿里巴巴平台的网店页面宣传“专利技术”,但没有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要求查处。为查明事实真相,我局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经调查,当事人是阿里巴巴(www.1688.com)诚信通用户,是阿里巴巴网上采购平台供应商,在阿里巴巴的店铺名称为:淄博博电泵业有限公司,店铺地址是:www.zbbodian.cn。现已查明,当事人在上述网店相关商品页面的详细信息属性里,将技术类别标示为“专利技术”,没有标示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截至案发当事人并没有取得相关专利证书或专利权,以上信息与事实不符,是当事人杜撰的虚假信息,举报线索所反映的情况属实。因上述广告内容是基于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的网店页面发布,故本案没有广告费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企业注册信息1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行为能力。
2.信访处理单(附投诉举报信)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3.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网店页面内容违法的事实及经过。
4.对上述网店页面进行检查后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及页面截图1张,证明举报信息属实及当事人网店页面内容违法的事实。
上述证据材料,已由当事人或提供人签字盖章认可。
2020年9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博市监行告字〔2020〕383号),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当事人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或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规定,构成了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地址:淄博市博山区新建一路9号)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