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博山区老杜蔬菜水果销售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处罚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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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3-5455096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3-09-29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处罚〔2023〕287号
当事人:博山区老杜蔬菜水果销售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4MABQAJEL8C
住所(住址):博山区池上镇东池村
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3703041****41322
2023年7月5日执法人员对博山区老杜蔬菜水果销售经营部销售的番茄进行抽检,经检验氟氯氰菊酯和高效氟氯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不能说明其购货来源和该批次番茄销售数量和价格,无法计算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本案本局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RPSP230700177)1份,证明博山区老杜蔬菜水果销售经营部经营的番茄(购进日期:2023.7.4)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现场的检查和检测报告送达情况。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山东省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的委托材料1份,证明违法主体资格。
4、2023年8月4日对杜深玲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博山区老杜蔬菜水果销售经营部抽检的番茄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以及无法确定具体销售的数量和收入。
5、当事人召回公告1份。
以上证据材料均已得到当事人的确认并签字。
2023年9月20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博市监罚告〔2023〕287号),你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得知抽检不合格后,采取了召回措施,完善了进货查验程序,主动改正了违法行为,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裁量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据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地址:淄博市博山区新建一路9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