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李思东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处罚结果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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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4-543316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3-15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博市监处罚〔2024〕4号
当事人:李思东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崮山镇天津湾东村北胡同87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370304********3917
2023年12月3日9时48分左右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在李思东经营的摊点内查获哈德门(纯香)5条,共1个牌号5条卷烟。被查扣的这些烟是李思东从崮山一个卖烟的门头购买,购进65元一条,一次购买6条,只抽了1条,因为李思东抽烟抽不了那么多,剩下的烟就拿集到大集上准备去卖了,这些烟准备卖70块钱一条,并未实际售出,剩余5条烟被当场查扣。并无进货记录或者清单。
经查,李思东目前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3年12月3日),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证据(三):对经营者李思东进行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的购进和销售情况;
证据(四):博山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博烟移【2023】第005号),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五):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证据(六):涉案卷烟检验报告一份,证明涉案烟草质量合格;
证据(七):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证明涉案卷烟价格。
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2024年2月23日,本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博市监罚告〔2024〕6号),告知你单位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当事人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陈述,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已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办案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在本局对其进行调查后,及时进行改正,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经营总额为325元,违法所得为0元,鉴于上述自由裁量理由,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标准,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6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月内依法向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网上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网址:http://124.128.58.185:9082/entrance?redirect=%2Findex)。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03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