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博山崮山俊伟大酒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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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3-542177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12-04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不罚〔2023〕412号
当事人:博山崮山俊伟大酒店(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博山崮山俊伟大酒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博山区崮山镇北崮山村中心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焦*
身份证件号码:**
2023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博山俊伟大酒店进行监督抽检,现场抽取的山药,经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0月20日向博山俊伟大酒店送达检验报告,编号:NO.ZW-20230912196。
为查明事实,经局长批准于2023年10月30日立案调查。2023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负责人焦*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被抽检的山药是当事人于2023年9月10日购进,共购进3.9kg,进价是15.6元/kg,现场抽取2kg,山药作为食品原料已全部使用完毕。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资质、进货单据、山药合格证及产地证明。货值金额60.84元。因此,当事人构成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样单编号:DBJ23370300411354238)1份,证明抽样情况;
2、检验报告(NO.ZW-20230912196)1份,证明抽样检验情况;
3、2023年10月20日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1份,证明检验报告送达情况;
4、2023年10月20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2023年8月28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山药购进和使用情况;
6、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7、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单据、山药合格证及产地证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的情况;
8、供货商徐光明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供货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本局已于2023年11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博市监罚听告﹝2023﹞4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当事人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陈述。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单据、山药合格证及产地证明等,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继续加强索证索票,进一步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3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