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第一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 | ||
---|---|---|---|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3-541776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12-21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处罚〔2023〕254号
当事人:淄博市第一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300493224706P 住所(住址) :博山区峨嵋山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郑建彬联系电话:4251517
2023年6月13日,我局接到淄博市市场监管局移交的线索,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淄博市第一医院的微信公众号:DYYY1948,有一则广告,该广告的标题为【新技术新业务】淄博市第一医院成功开展鲁中地区首例3D打印钛合金目稳型多孔人工椎体假体植入内固定治疗脊髓型颈椎病;等5条医疗广告涉嫌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利用诊疗技术、手术治疗效果及患者、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发布医疗广告,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三)、(六)项的规定。2023年6月27日,局领导批准立案。本案未采取强制措施。
经过现场检查、网页截图、询问当事人等取得了相关证据材料,于2023年8月23日调查终结。现场发现,淄博市第一医院微信公众号(DYYY1948)发布的多篇信息,其中:1、标题为(一院新发展)阑尾炎治疗新方法——淄博市第一医院成功开展内镜阑尾炎治疗术(ERAT)的广告内有含有诊疗技术(ERAT手术)的描述和治疗手术过程的照片,于2023年7月1日发布,阅读人数1026人。2、标题为:【三提三争走在前】淄博市第一医院神经外科成功完成首例外翻式颈动脉内膜剥脱手术的广告含有诊疗技术的描述、手术过程的照片及术前术后的对比照片,于2023年4月29日发布,阅读人数977人。3、标题为【新技术新业务】淄博市第一医院成功开展鲁中地区首例3D打印钛合金自稳型多孔人工椎体植入内固定治疗脊髓型颈椎病的广告含有手术的照片、诊疗技术、手术使用的医疗器械的照片及手术治疗效果的描述,于2023年6月12日发布,阅读数1703人。4、标题为【“三提三争”精技术】断肢再植,让患者重燃生活希望的广告含有术前术后的对比照、诊疗技术、患者术后“左上肢部分功能恢复”来表示治愈率及创伤骨科医护人员的集体照,于2023年7月1日发布,阅读数1436人。5、标题为【一院精技术】淄博市第一医院疼痛科成功为一名晚期癌痛患者实施了鞘内注药港系统(PORT)植入术的广告含有手术照片及诊疗技术的描述,于2023年8月1日发布(现场笔录结束当天下午仍然发布)。
2023年8月1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博市监提通字〔2023〕254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交“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网页信息发布费”等证明材料,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复印件。2023年8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博市监询通字〔2023〕254号),要求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2023年10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博市监罚告〔2023〕254号),当事人未提出听证。
上述广告信息由当事人各业务科室根据科室医疗服务特点自行搜集材料,自行设计、制作网页,由宣传科审核后在其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鉴于网页信息的搜集、设计、制作发布属于当事人员工担负的业务之一,其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等费用均无法独立进行核算,广告发布费用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违法广告的基本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授权委托关系及受托人的身份状况;
5.经当事人确认的微信公众号网页截图打印件6份,证明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平台发布违法广告页面的事实;
6.我局向当事人下达的《限期提交证据通知书》(博市监提通字〔2023〕254号)1份,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博市监询通字〔2023〕254号)1份,证明我局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微信公众号服务费单据复印件各1张,证明当事人使用该微信公众号;
8.淄博市互联网广告监测平台监测数据2份,证明案件来源。
案件性质:
医疗广告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广告,专业性强,对消费者人身安全影响较大,在实践中较为容易出现问题。因此,在发布前需要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建立防范机制。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以防止由于广告宣传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当事人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同时,医疗广告不得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不得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不得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多处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多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多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三、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构成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的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主动修改(删除)涉案广告用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适用减轻处罚。
鉴于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告监管管理”部分第三十六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发布广告的规定,符合【较轻】情形使用【较轻】裁量标准。
处理意见及依据:
对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多次发布违法医疗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整。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齐商银行博山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博山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