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杨娟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且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处罚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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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3-539986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10-27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处罚〔2023〕36号
当事人:杨娟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八陡镇石炭坞宝山26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370304197xxxxxx943
2023年1月16日博山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依法对博山区八陡镇石炭坞宝山26号进行检查,现场在其经营场所仓库内查获3条卷烟,该宗卷烟包装完好。并在其原经营店铺博山区乐家生活馆门前查获39条卷烟,该宗卷烟包装完好。经落实,杨娟目前没有营业执照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博山区烟草专卖局依法对上述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同时对涉案卷烟进行抽样取证。
经查,上述卷烟都是当事人原来经营的博山区乐家生活馆订购的,这个店铺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370304104196,经营日用百货及厨房用具,地址是博山区八陡镇文姜路450号。门头是租别人的,22年12月31日到期,没续租,年底开始清空房屋,23年1月4日进烟25条后,在乐家生活馆还卖了22条,剩余3条拿到了八陡镇石炭坞宝山26号仓库,1月16日接货烟草时在乐家生活馆门口被查获正要将接到的39条烟拿至八陡镇石炭坞宝山26号销售。博山区烟草专卖局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2月17日将该案移送博山区市场监管局。经调查,当事人在博山区乐家生活馆彻底停业后未销售烟草,无盈利,两处现场共计查获卷烟42条,总经营价值4450元。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曾经的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3年1月16日),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证据(三):对经营者杨娟进行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的购进和销售情况;
证据(四):博山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博烟移【2023】第001号),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五):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
证据(六):涉案卷烟检验报告一份,证明涉案烟草质量合格;
证据(七):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证明涉案卷烟价格。
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2023年3月10日,本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博市监处告字〔2023〕36号),告知你单位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当事人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陈述,未要求听证。
1.当事人涉嫌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已构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2.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已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办案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在本局对其进行调查后,及时进行改正,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且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经营总额为4450元,违法所得为0元,鉴于上述自由裁量理由,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标准,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890元。综上所述,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890元;2.警告。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开据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八陡分理处,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八陡镇虎头崖村),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3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