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王丹——处罚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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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2-538502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7-04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处罚〔2022〕385号
当事人:王丹
身份证件号码:340821****5244
联系地址:淄博市博山区池上镇店子村村南高速口
2022年6月6日博山市场监管局池上监管所接到博山区烟草专卖局案件转移函 博烟移[2022]第010号,相关材料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于2022年6月16日对涉案当事人王丹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经局领导批准进行立案调查。本案本局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当事人在博山区池上镇店子村高速公路工地带孩子做家务,去镇上采购食品时顺带一起购进烟草制品在其工地上销售,案发时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根据博山区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核价表显示,在其店内查获烟草专卖品共计二十个品种36.6条货值4607元,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博山区烟草专卖局案件转移函 博烟移[2022]第010号案件材料一份22页。
2、2022年6月16日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进销货情况。
3、王丹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资格。
4、王丹补办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以上证据材料均已得到当事人的确认并签字。
2022年6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博市监罚告〔2022〕385号),你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无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卷烟制品零售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无照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当事人无照经营情形和经营烟草制品价值违法经营总额,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企业登记监督管理(67项)第五十三项“无照经营”【较轻】情形和十五、其他领域监督管理(78项)第六十六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较轻】情形的规定进行裁量。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参照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200元。
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据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地址:淄博市博山区新建一路9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