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郇志玉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6132/2023-535582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4-27 发布机构: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郇志玉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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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不罚〔20230032

 

当事人:郇志玉

2023年2月16日,我局对郇志玉经营的姜进行抽检,经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3月7日,执法人员对郇志玉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在其经营场所发现有不合格批次姜(购进日期:2023月2月15日),经查,该批次姜从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寨里镇前枯河村的刘田运处购进的,购进了300kg,2.4元/kg,总价720元,销售价格为5.2元/kg,违法所得为840元,截止2023年3月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批次不合格姜已销售完毕,郇志玉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出了上级供货商资质、随货同行的票据及产品合格证明。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我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上级供货商所在地莱芜区农业农村局。

案件性质: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与处罚,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姜违法所得为840元,应处1000-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免予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的规定,对你(单位) 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