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寇洪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处罚信息公示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6132/2023-534207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2-22 发布机构: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寇洪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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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不罚〔20230003

 

当事人:寇洪明                             

经营地点:博山区白塔镇淄博峰旭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4日,我局对寇洪明经营的辣椒进行抽检,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1月11日,执法人员对寇洪明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在其经营场所发现有不合格批次辣椒(购进日期:2022月12月13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辣椒寇洪明是2022年12月13日从山山东省青州市谭坊镇北吉林村冯学良处购进的,购进了650kg,1元/kg,总价650元,销售价格为1.4元/kg,违法所得为260元,截止20231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批次不合格辣椒已销售完毕。寇洪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出了上级供货商身份证明、随货同行的票据及产品合格证明。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我局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上级供货商所在地青州市农业农村局。

案件性质: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应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给与处罚,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辣椒违法所得为260元,应处1000-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免予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32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博市监罚告〔202300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的规定,对你(单位) 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