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张以武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案处罚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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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3-534206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2-14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处罚〔2022〕533号
当事人:张以武
营业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颜北路掩的菜市场
2022年10月27日,我局对张以武经营的芹菜进行抽检,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对张以武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在其经营场所发现有不合格批次芹菜(购进日期:2022月10月27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芹菜张以武是从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马站镇北坡村田友礼处购进的,购进了200kg,1.6元/kg,总价320元,销售价格为2元/kg,违法所得为80元,截止2022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批次不合格芹菜已销售完毕。张以武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不出上级供货商资质、随货同行的票据及产品合格证明。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1.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的违法行为; 2.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不合格批次芹菜未收到不良信息反馈,同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1500元、2.没收违法所得80元。
本局于2023年2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博)市监行告〔2022〕53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开据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地址:淄博市博山区新建一路9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 2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