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博山经济开发区(域城镇)徐雅村卫生室零售超过有效期药品案的行政处罚公示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6132/2023-533744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2-15 发布机构: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博山经济开发区(域城镇)徐雅村卫生室零售超过有效期药品案的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日期:202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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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处罚〔2022541

 

当事人:博山经济开发区(域城镇)徐雅村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登记号:PDY00534737030412D6001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区(域城镇)徐雅村

主要负责人:周丰琴

 

2022118日我局接到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投诉人反映2022114日在徐雅村卫生室购买的金果饮咽喉片生产日期为202122日,有效期至202281日,已经超过有效期。202211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室内中成药药品摆放架上有国药准字Z20093517金果饮咽喉片3盒,规格13片×2/盒,【生产企业】企业名称:广西方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102003,【生产日期】20210202,【有效期】至20220801,当场责令下架停止使用(零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为查明案情,经批准本局于20221114日予以立案调查。20221130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实,当事人零售超过有效期的金果饮咽喉片1盒,库存尚未使用的3盒超过有效期金果饮咽喉片已经当场下架,至案发,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6元,违法所得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使用金果饮咽喉片的事实过程

4.金果饮咽喉片随货同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该批药品进货的情况

5.投诉单、支付截图、药品照片截图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涉嫌构成零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3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博市监罚告〔202254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鉴于当事人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小,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积极改正,及时下架中止违法行为,我局在此期间也未接到市民因上述药品造成危害后果的反馈,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符合《山东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减轻情节,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综上,本局决定: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和《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当事人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6元,按一万元计算。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销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3盒(国药准字Z20093517金果饮咽喉片【产品批号】2102003,【生产日期】20210202,【有效期】至20220801);

2.没收违法所得7元;

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地址:淄博市博山区新建一路9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21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