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张学芹无证无照从事餐饮业务案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6132/2022-532986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8-01 发布机构: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张学芹无证无照从事餐饮业务案

发布日期: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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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2337

 

当事人:张学芹

住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池上镇上郝峪村42号

身份证件号码:370304****27

2022512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举报称位于博山区池上镇上郝峪村玉芹农家乐无证经营餐饮服务,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经营者张学芹(身份证号:370304****27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无证无照从事餐饮服务,责令其立刻停止生产经营行为。于512日进行立案调查。本案本局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农家乐位于博山区池上镇上郝峪村,负责人为张学芹(身份证号:370304****27),2022512日检查时,当事人承认其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20225月13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于2022512日办理了博山区玉芹农家乐营业执照(92370304MABM33NF0H),2022516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JY23703040117304)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512日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存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行为。

2、负责人张学芹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违法主体资格。

3、20225月13日对负责人张学芹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调查经过。

4、现场经营照片2份,证明现场经营状况。

5、当事人办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健康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整改情况。     

2022711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博市监告〔2022337号),你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无证无照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

鉴于案件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及时停业整改,且因疫情原因,其经营的农家乐无营业收入无违法所得,并且于案发后及时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对你处1万元以下罚款。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你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参照自由裁量理由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据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地址:淄博市博山区新建一路9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个月依法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7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