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淄博颜山电泵实业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冒充注册商标案处罚公示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6132/2022-532951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1-18 发布机构: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颜山电泵实业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冒充注册商标案处罚公示

发布日期:202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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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2403

 

当事人:淄博颜山电泵实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袁*芬                                                            

20220707日,我局接到“烟台银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反映当事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投诉。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数据库查询,当事人在潜水电机上使用的“”组合注册商标,并未在“电机”商品上注册。“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在第7类“电机”商品上注册了“”组合。当事人的行为涉嫌冒充注册商标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本案没有采用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2021年1月9日与“烟台银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烟台银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从当事人采购9套潜水泵,不含税价格为222210元。当事人按照“烟台银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通知先后发货8套潜水泵,其中1套潜水泵于2022年6月份因故障进行了维修。实际销售价款合计164105元(含税价,包括维修费4000元)。成套潜水泵由潜水泵、潜水电机、管路、电缆、管路附件、启动柜等组成,发货时不组装,到安装现场再进行组装。当事人销售的8套潜水泵中的潜水电机铭牌上使用了“”注册商标,其中功率为9.2kw的6台,每台销售价格不含税2600元;7.5kw的2台,每台销售价格不含税2200元,以上潜水电机销售金额合计20000元。当事人销售给“烟台银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潜水电机铭牌上使用了“”注册商标,该商标上面为椭圆形图形,中间为“颜山”汉字,下面为“YANSHAN”拼音。当事人于2000年9月21日注册了“”组合商标,该商标左侧为椭圆形图形,右侧上部为“颜山”汉字,下部为“YANSHAN”拼音,商标注册号1448710,核定服务项目:37类“电机水泵等机械设备的保养维修,室内装饰,打井,车辆保养和修理,家具制造(修理),乐器修理,建筑信息,起重机出租,喷涂服务,供暖设备装修理”当事人并未在第7类电机商品上注册文字图形为”的商标。当事人于2000年12月7日注册了“”组合商标,该商标上部为正三角图形,三角形内有“颜河”汉字,下部为“颜山河”汉字,商标注册号1486674,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潜水电泵; 离心泵; 潜污泵(机器); 油泵; 渣浆泵(机器); 电机; 真空泵(机器); 减速机; 减速机(机器)”。“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于1996年2月21日注册了“”组合商标,该商标上部为正三角形,下部为“颜山”汉字,商标注册号816388,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电机”。“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在第7类,核定使用商品“深井潜水电泵”注册的“”组合商标,商标注册号140212,2012年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该商标的上部为正三角形,下部为“颜山牌”汉字。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生产经营情况

证据(三):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冒充注册商标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详细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1448710号、第1486674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注册商标的标志和使用范围

证据(五):执法人员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获得的“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第816388号、第140212号商标注册信息2份,证明“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标志和使用范围;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销售发票复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冒充注册商标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销售收入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潜水电泵铭牌、合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铭牌上的使用的商标、企业名称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销售发票复印件6张、进货发票1张,证明当事人产品的购销情况;

证据(九):投诉人提供的当事人销售产品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产品的铭牌使用情况;

证据(十):“山东耐材集团鲁耐窑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发票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销售产品的实际情况

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202211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博市监告字〔2022403号),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当事人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陈述,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第7类潜水电机产品上使用标有注册商标标记的”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构成了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当事人在第7类潜水电机产品上使用的”商标含有“颜山”汉字,“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在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电机”注册的第816388号“”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深井潜水电泵”注册的第140212号“”商标均含有“颜山”汉字。当事人未经“山东颜山泵业有限公司”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经营额较少,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四、知识产权监督管理、使用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或者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二)裁量标准1.【较轻】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裁量标准2.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较轻】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下的,没收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属于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不再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地址:淄博市博山区新建一路9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               

2022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