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昊顺轻工制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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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3-532902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1-06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处罚〔2022〕511号
当事人:淄博昊顺轻工制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淄博昊顺轻工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
住所(住址) :博山区源泉镇岱庄西村西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
2022年10月21日,区局转来抽检当事人生产的双瓦楞纸板的《检验报告》,编号:NO.2022(QG)00084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耐破强度、边压强度、粘和强度不符合GB/T6543-2008、GB/T6544-2008标准,依据瓦楞纸箱、纸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2年10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十五日内未向我局提出异议。
2022年10月21日,对淄博昊顺轻工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在该单位仓库内未发现与抽检同批次(生产日期:2022年8月2日)的双瓦楞纸板。为查明事实,经局长批准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调查。2022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李*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双瓦楞纸板是淄博昊顺轻工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是2022年8月2日,共生产2000张,型号:1870*620(mm)。2022年8月10日抽检20张(抽样10张,备样10张),除备样产品外,其余产品已全部售出。销售价格3.62元/张,成本价在3.4元/张左右。产品货值金额7240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成本核算单”,产品成本费用:6900元(直接材料6400元、直接人工400元、制造费用100元)。该批次双瓦楞纸板税金抵扣后所交税金289.6元(税金是货值金额的4个点:3.62*2000*4%=289.6)。综上所述,违法所得50.4元。因此,当事人生产销售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双瓦楞纸板,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交办单1份,编号:2022-002,证明区局交办案件来源情况;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2份,证明抽检情况;
3、双瓦楞纸板《检验报告》1份,编号:NO.2022(QG)000846,证明检验情况;
4、2022年10月21日对当事人现象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2022年11月29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双瓦楞纸板的事实;
6、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7、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订单复印件1份,证明双瓦楞纸板生产情况;
8、当事人提供《成本核算单》、给供货商开具的发票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成本及纳税的情况;
9、当事人提供的原料供货商营业执照、产品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原料采购及进货查验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本局已于2022年12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博市监罚告﹝2022﹞51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当事人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陈述,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双瓦楞纸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鉴于当事人的货值金额在一万元以下,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八、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较轻】”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货值金额1.2倍罚款的裁量。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罚款8688元;2、没收违法所得50.4元;3、没收双瓦楞纸板10张。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据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地址:淄博市博山区新建一路9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3 年 1 月 5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