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李桂芬变更登记事项、未进行登记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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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2-5328541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6-09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行处字〔2022〕351 号
当事人:李*芬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3******5
住所:博山区源泉镇源东村
经营者:李*芬
身份证号码:3******7
2022年5月19日,我所接到举报称;5月15日赵*国由李*芬处介绍前往西皮村农户家中务农,赵*国工作时死亡,5月15日 赵*国务农时李*芬自称劳务市场无证经营。为查明案情,我局 于2022年5月19日予以立案调查 (立案编号:351号),指定魏其 北、任丰年为办案人员经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等进行了调查。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实,当事人2011年4月25日注册个体工商户从事不再分装 的包装种子零售。 自办理注册登记从事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零售 的同时兼营农药。所经营农药分别从博山区郭庄村窦*玺、马家 沟村张*亮、博山农资市场购进加价在经营场所销售,没有记帐, 经营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约在2017或2018年开始在其经营场 所从事劳务中介服务经营,每人次向务工人员收取中介费3到5元 不等。至案发未未办理变更登记,没有记帐,经营额、违法所得 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 事人的身份及至案发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笔录各1份,店面门口张贴的《通知》 照片1张,当事人所记录的赵*国、刘*运前往司*孝处务农照 片1张,证明当事人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在其店内从 事农药及进行劳务中介的事实及经过;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 个 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构成了变更登记事项、未进行登记的违法行为。
参照《山东省自由裁量基准》四十九、“个体工商户未按规 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 裁量标准 1.罚款┄┄ 【严重】违法 行为持续三个月以上的,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建议从重处罚。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 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 1500 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责令 改正、罚款 1500 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据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到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 博博山支行,地址:淄博市博山区新建一路 9 号)缴纳罚款,逾期 丕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淄博市博山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 6 月 8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