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博山源泉泽俊酒水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且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6132/2022-532331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2-10 发布机构: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博山源泉泽俊酒水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且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发布日期:202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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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2514

当事人:博山源泉泽俊酒水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博山源泉泽俊酒水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

住所(住址) :博山区源泉镇源泉东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郑*俊                     

身份证件号码:3******8

2022年10月21日,我局收到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编号:51370304002022102000000016),反映:其10月20日早上7点半在源泉中心学校西北侧160米鑫星超市购买康师傅大食代香辣牛肉面,方便面生产日期2022年3月27日,保质期6个月,超出保质期,要求查处。2022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博山区源泉镇源泉东村的博山源泉泽俊酒水经营部(店外招牌名称:鑫星超市)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在单位货架上发现1、康师傅大食袋香辣牛肉面3袋,生产日期2022年3月27日,保质期六个月;2、白象精炖老坛酸菜牛肉面1袋,生产日期2022年3月1日,保质期六个月;3、康师傅番茄鸡蛋牛肉面1桶,生产日期2022年4月12日,保质期六个月。截至2022年10月21日,上述3种产品均已超过保质期。为查明事实,经局长批准于2022年1021日立案调查。2022年10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本案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白象精炖老坛酸菜牛肉面是从淄博和生财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日期2022年4月6日,共购进5箱(包含多种口味),其中坛酸菜牛肉面购进1箱,29元/箱,一箱12袋,售价2.5元/袋,有进货票据。康师傅大食袋香辣牛肉面和康师傅番茄鸡蛋牛肉面是从淄博亿赢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康师傅大食袋香辣牛肉面购进日期是2022年7月27日,共购进5箱(包含多种口味),其中香辣牛肉面购进1箱,46元/箱,一箱21袋,售价2.5元/袋,有进货票据。康师傅番茄鸡蛋牛肉面购进1箱,48元/箱,12桶/箱,售价4.5元/桶,无进货票据。当事人称上述3种产品除了2022年10月20日销售了1袋康师傅大食袋香辣牛肉面以外,其余并未在超过保质期后销售过。货值金额为执法人员现场扣押的食品加2022年10月20日当事人销售的1袋康师傅大食袋香辣牛肉面,为14.5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提供不出部分进货票据。因此,当事人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且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事实。货值金额14.5元。当事人称上述3种产品除了2022年10月20日销售了1袋康师傅大食袋香辣牛肉面以外,其余并未在超过保质期后销售过。经认定,违法所得0.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编号:51370304002022102000000016)1份,证明投诉情况;

2、2022年10月2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2年1024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当事人提供的淄博和生财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白象精炖老坛酸菜牛肉面进货票据复印件和淄博亿赢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康师傅大食袋香辣牛肉面进货票据一份,证明当事人部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

6、投诉人提供的被投诉产品的照片2张、付款截图1张,证明康师傅大食袋香辣牛肉面购买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收款截图1张,证明康师傅大食袋香辣牛肉面售出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照片1张、临期食品专柜照片1张,证明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本局已于2022年12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博市监罚听告﹝2022﹞5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当事人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陈述,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提供不出部分进货票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采取了召回措施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二)、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裁量。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康师傅大食袋香辣牛肉面3袋、白象精炖老坛酸菜牛肉面1袋、康师傅番茄鸡蛋牛肉面1桶;

2、没收违法所得0.3元;

3、罚款5000元。

4、警告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据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地址:淄博市博山区新建一路9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12  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