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孙启永涉嫌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高毒农药的芹菜及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油麦菜处罚信息公示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6132/2022-530306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1-01 发布机构: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孙启永涉嫌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高毒农药的芹菜及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油麦菜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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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不罚〔2022437

 

当事人:孙启永                              

2022年7月15日,我局对孙启永经营的芹菜和油麦菜进行抽检,芹菜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油麦菜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8月12日,执法人员对孙启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在其经营场所发现有不合格批次芹菜和油麦菜,当事人不申请复检。

经查实,涉案芹菜当事人是2022年7月15日从张店区绿丰蔬菜经营部购进的,购进了15kg,3元/kg,总价45元,涉案油麦菜当事人是2022年7月15号从张店区杨光蔬菜经营部购进的,购进了10kg,价格2/kg,总价20元/kg,油麦菜销售价格2.2元/kg,芹菜销售价格3.2元/kg,芹菜违法所得为3元,油麦菜违法所得为2元,上述两种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且当事人称其近四年来,油麦菜都是从张店区杨光蔬菜经营部购进的,芹菜都是从张店区绿丰蔬菜经营部购进的,故上述两种蔬菜抽检批次不存在从别的单位购进的情况,抽检当天当事人称该批次芹菜购进日期为2022年7月14日是由于记错时间,实际抽检批次芹菜购进时间为2022年7月15日,上述两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当事人均能提供出上级供货商资质,随货同行的票据及产品合格证明。

案件性质: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1.当事人涉嫌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高毒农药的芹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涉嫌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高毒农药的芹菜的违法行为;2.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油麦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涉嫌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1.当事人涉嫌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高毒农药的芹菜的违法行为应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查,当事人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高毒农药的芹菜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45元),违法所得3元,应处100000-15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2.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油麦菜应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油麦菜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20元),违法所得2元,应处50000-10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提供出上级供货商资质,随货同行的票据及产品合格证明,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免于处罚的条件。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免于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