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刘青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且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
---|---|---|---|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2-5300037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10-31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处罚〔2022〕499号
当事人:刘青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刘青
注册号:37******8
住所(住址) :博山区源泉镇北崮山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刘青
身份证件号码:37******X
2022年10月8日,对位于博山源泉镇北崮山村的刘青理发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单位货架上发现IMAGES形象美水润柔滑美颜霜1盒(包装盒标示限用日期:2022.05.16)、已拆封使用的维多娜愈美染发膏(6/27深青亚麻色)1盒(包装盒标示限期使用日期:2022/08/11)、已拆封使用的维多娜愈美染发膏(5/45深亚麻红色)1盒(包装盒标示限期使用日期:2022/08/02)、已拆封使用的维多娜愈美染发膏(6/71深灰亚麻色)1盒(包装盒标示限期使用日期:2022/08/04)、已拆封使用的VIP纯香无氨染发霜(枣红色)1盒(包装盒标示使用期限:20190911)、已拆封使用的VIP纯香无氨染发霜(红色)1盒(包装盒标示使用期限:20210226)。上述6种产品截止2022年10月8日,均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进货验收记录。为查明事实,经局长批准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调查。2022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负责人刘青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本案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IMAGES形象美水润柔滑美颜霜1盒(包装盒标示限用日期:2022.05.16)进价20元/盒,共购进2盒,1盒当事人自用,剩余1盒未售出。已拆封使用的维多娜愈美染发膏(6/27深青亚麻色)(包装盒标示限期使用日期:2022/08/11)、已拆封使用的维多娜愈美染发膏(5/45深亚麻红色)1盒(包装盒标示限期使用日期:2022/08/02)、已拆封使用的维多娜愈美染发膏(6/71深灰亚麻色)1盒(包装盒标示限期使用日期:2022/08/04)是2022年6月4日购进的,共购进11盒,进价5.5元/盒,供货商是老钱美容美发用品店,有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已拆封使用的VIP纯香无氨染发霜(枣红色)1盒(包装盒标示使用期限:20190911)、已拆封使用的VIP纯香无氨染发霜(红色)1盒(包装盒标示使用期限:20210226)进价是6元/盒,供货商是淄博广州美容美发器材用品商行,无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当事人提供不出上述6种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
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提供不出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且无进货查验记录。因此,当事人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且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货值金额是执法人员现场扣押的产品货值,共计54.5元。因IMAGES形象美水润柔滑美颜霜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维多娜愈美染发膏和VIP纯香无氨染发霜用于给顾客染发使用,单次染发40元/次,因染发所需原料不只一种,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10月8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2年10月9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化妆品的事实;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4、当事人提供的维多娜愈美染发膏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及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VIP纯香无氨染发霜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及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部分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本局已于2022年10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博市监罚听告﹝2022﹞49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及当事人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辩、陈述,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提供不出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且无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涉案货值金额54.5元,不足1万元。参照《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2 “减轻《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裁量。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IMAGES形象美水润柔滑美颜霜1盒(包装盒标示限用日期:2022.05.16)、已拆封使用的维多娜愈美染发膏(6/27深青亚麻色)1盒(包装盒标示限期使用日期:2022/08/11)、已拆封使用的维多娜愈美染发膏(5/45深亚麻红色)1盒(包装盒标示限期使用日期:2022/08/02)、已拆封使用的维多娜愈美染发膏(6/71深灰亚麻色)1盒(包装盒标示限期使用日期:2022/08/04)、已拆封使用的VIP纯香无氨染发霜(枣红色)1盒(包装盒标示使用期限:20190911)、已拆封使用的VIP纯香无氨染发霜(红色)1盒(包装盒标示使用期限:20210226);
2、警告;
3、罚款3000元。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据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地址:淄博市博山区新建一路9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2年 10 月 28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