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邵明忠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6132/2022-529770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9-05 发布机构: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邵明忠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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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处罚2022383

当事人:邵明忠

2022年5月,我局接到淄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交函:该局抽检的淄川将军路张家小餐馆经营的黄瓜甲霜灵和精甲霜灵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该局调查,该批次黄瓜上级供货商为博山区掩的蔬菜批发市场的邵明忠。

2022年5月27日,执法人员对邵明忠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在其经营场所发现有不合格批次黄瓜(购进日期:2022月3月1日),经查,邵明忠认可淄川将军路张家小餐馆经营的不合格批次黄瓜为其供货,该批次黄瓜为邵明忠2022年3月1日从沂源县鲁村镇王村村农户处购进的,当事人共计购进了200kg,价格3.6元/kg,总价720元,是邵明忠从该村几个农户手里分别购进的,每户购进数量为20-25kg,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黄瓜当事人无法确定具体是从何处购进的,2022年3月1日当事人购进的黄瓜销售价格为4元/kg,因无法确定不合格批次的黄瓜数量,无法确定违法所得,该批次黄瓜当事人无法提供出上级供货商资质,随货同行的票据和产品合格证明。

根据以上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本局于20228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博)市监罚告〔202238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开据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地址:淄博市博山区新建一路9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9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