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翟丕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处罚决定书公示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6132/2022-529769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9-05 发布机构: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翟丕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处罚决定书公示

发布日期:20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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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处罚2022376

当事人:翟丕铎

2022年5月11日,我局对翟丕铎经营的姜进行抽检,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6月9日,执法人员对翟丕铎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在其经营场所发现有不合格批次姜,翟丕铎称该批次姜为其本人种植。

经查,翟丕铎称该批次不合格姜种植了30kg,于2022年5月11日全部拉往掩的蔬菜批发市场经营,销售价格为3元/kg,该批次姜当事人称除抽检外其并未销售,关于抽样单上抽样基数为10kg,其称当时未注意,实际基数为30kg。2022年6月16日当事人将剩余的25KG姜拉至白塔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我局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本案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不合格批次姜25kg。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开据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地址:淄博市博山区新建一路9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9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