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苏法礼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蔬菜处罚决定书公示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6132/2022-529769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9-05 发布机构: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苏法礼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蔬菜处罚决定书公示

发布日期:2022-09-05
  • 字号:
  • |
  • 打印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处罚2022〕374号

当事人:苏法礼

2022年5月12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的韭菜进行抽检,经检验,氯氢菊酯和高效氯氢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2年6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有不合格批次韭菜(购进日期:2022月5月11日)经查,苏法礼称抽检当天的不合格批次韭菜是购进于齐元兰的,苏法礼从齐元兰处购进了48kg韭菜,单价为2.2元/kg,总价105.6元,该批次韭菜其平均销售价格为2.4元/kg,已全部销售完毕,获利9.6元。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当事人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我局做出了当场处罚决定书文号:博市监当罚(2022)白061号,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与警告,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你单位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蔬菜的违法行为。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蔬菜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105.6元),违法所得9.6元,应处50000-10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不合格批次韭菜未收到不良信息反馈,同时当事人主动减轻危害行为后果,进行不合格食品召回,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减轻处罚如下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9.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开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地址:淄博市博山区新建一路9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