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济南市莱芜华夏职业培训学校发布保证性承诺广告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6132/2022-529232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0-26 发布机构: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莱芜华夏职业培训学校发布保证性承诺广告

发布日期:202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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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处罚〔2022413

当事人:济南市莱芜华夏职业培训学校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022年6月23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对招生学校进行检查时,发现“山东城发华夏系2022年春考技能考试取得优异成绩”的喜报。宣传单中宣称:“选城发、来华夏、签协议、保本科”、“国办学籍”,并且有20名学生的照片以及46名学生的成绩单。 2022年6月24日,本案按照程序由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济南市莱芜华夏职业培训学校找广告公司设计制作了“山东城发华夏系2022年春考技能考试取得优异成绩”的喜报的宣传单页。山东城发华夏系是济南市莱芜华夏职业培训学校和山东城发技工学校有限公司合作办学招生。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山东城发技工学校有限公司与济南市莱芜华夏职业培训学校合作办学,华夏系是济南市莱芜华夏职业培训学校招生,学生由山东城发技工学校有限公司管理,华夏系的老师为济南市莱芜华夏职业培训学校的老师,学生的学籍为山东城发技工学校有限公司的学籍是“民办学籍”非“国办学籍”。文化课加起来满160分的学生,济南市莱芜华夏职业培训学校和学生签订协议,如果春季高考不够本科线,学校将退一部分学费。截至目前为止,共发放宣传单页200份。宣传单页印刷及设计费用共1400元,合计广告费用共14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办学许可证》2份,证明违法的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 现场发现问题的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 广告发放、内容等情况;

4.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授权委托情况;

案件性质:当事人在宣传单页中宣称“山东城发华夏系2022年春考技能考试取得优异成绩”的喜报、“国办学籍”以及“选城发、来华夏、签协议、保本科”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构成了发布保证性承诺及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274向当事人送达了(博)市监罚告字〔2022〕4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改正。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告监督管理》第一条“1. 【较轻】(1)两年内发布虚假广告一次,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下的,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两年内发布虚假广告一次,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告监督管理》第十三条“1.罚款【较轻】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下的,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符合“较轻”处罚的情形,建议按较轻标准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告监督管理》第一条“1. 【较轻】(1)两年内发布虚假广告一次,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下的,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两年内发布虚假广告一次,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的罚款。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告监督管理》第十三条“1.罚款【较轻】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下的,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

当事人同一商业宣传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车和第二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仅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告监督管理》第一条“1. 【较轻】的规定进行处罚。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

罚款4200元。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齐商银行博山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博山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O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