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博山树丰种植专业合作社销售农残超标食品案的处罚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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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2-526546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9-12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不罚〔2022〕395号
当事人:淄博博山树丰种植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3370304MA3F4TDXXG
住所(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池上镇东陈疃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703****5818
2022年5月30日执法人员对淄博博山树丰种植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姜进行抽检,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并提供出了上级供货商的经营资质、产品随货同行票据和产品承诺合格证明。2022年7月4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购进不合格批次姜进货量为6Kg,4元/Kg,进货总价24元,用于零售经营,销售价格为5元/Kg,其中抽检3.55Kg,其它的卖给了附近老百姓,违法所得共计6元。本案本局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 BE202201056534)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姜(购进日期:2022.5.28)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
2、2022年7月7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检查情况。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违法主体资格。
4、2022年8月24日对陈峰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能够如实说明该批次姜的进货来源。
5、当事人提供的其上级供货商陈维维的《山东省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复印件1份、和陈维维对其开具的票据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6、当事人提供的姜的承诺合格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2022年9月1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博市监罚告〔2022〕395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具有可处罚性。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从正规渠道购进商品。
2. 完善进销货台账,形成可追溯机制。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 月8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