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王姿涵作为商标代理公司直接负责的商标业务主管代理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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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2-5252712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2-07-14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作为商标业务主管,未能对委托人的申请进行充分审查把关,其行为属于作为商标代理公司直接负责的商标业务主管代理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