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6132/2022-524779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2-24 发布机构: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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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处字〔20223

 

当事人:赵胜利   性别:男

联系地址:博山区白塔镇北园路22号

2022年1月18日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节日市场食品安全检查中,发现赵胜利经营的1袋(25公斤/袋)带壳原味花生包装上无生产者厂名、厂址及联系方式等食品标签信息,2022年1月18日对赵胜利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2022年1月16日从淄博宏山瓜子有限公司购进“原味花生”5袋,购进价是295元/袋,规格25公斤/袋,袋子上印有“花生果”“精品四季红”“内蒙古优质花生产地”等字样,每袋内含独立包装5包,该包装为透明塑料袋,规格5公斤/包,上面印有“合格220111”字样,以上原味花生内外包装上均无生产者厂名、厂址、联系电话等标签信息,购进时当事人索要了该厂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及进货的票据,其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L17971906M,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837030100167,淄博宏山瓜子有限公司销售出货单单号:XK-000-2022-01-16-0007,截至2022年1月18日当事人销售了4袋,销售价格是300元/袋。以上涉案货值1500元(5袋*300元/袋),违法所得20元(4袋*300-295元/袋),本案本局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赵胜利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资格;

22022年1月18日对当事人赵胜利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无标签的“原味花生”的事实;

32022年1月18日对当事人赵胜利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原味花生的购进、销售、索证索票及其他相关情况

4、当事人经营原味花生内外包装情况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原味花生内外包装上均无标签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淄博宏山瓜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从有资质单位购进原味花生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淄博宏山瓜子有限公司销售出货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从淄博宏山瓜子有限公司购进原味花生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均已得到当事人的确认并签字。

案件性质: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本局认为:

当事人经营无标签原味花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轻处罚条件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货值为150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到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原味花生1袋(25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20元;3、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地址:淄博市博山区新建一路9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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