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姜华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案的行政处罚公示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6132/2020-5229564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9-24 发布机构: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姜华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案的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日期:202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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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行处2020344

 

当事人:姜华(320681****13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经济开发区西外环路332号甲2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20681********5813

住所:江苏省启东市南阳镇南兴村一组89

联系电话:186****3788 

本局接到编号为博烟移[2019]003号淄博市博山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据上述移交函内所附文书,姜华涉嫌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为查明案情,本局于2020914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共购进了9条香烟,购进类别及销售情况分别为①利群(新版)进价130/条,进了1条,以14/盒的价格卖了6盒。②云烟(细支云龙)进价140/条,进了1条,以15/盒的价格卖了2盒。③泰山(华贵)进价90/条,进了1条,以10/盒的价格卖了2盒。④泰山(宏图)进价100/条,进了1条,以11/盒的价格卖了6盒。⑤泰山(白将军)进价90/条,进了1条,以10/盒的价格卖了4盒。⑥红塔山(软经典)进价70/条,进了1条,以7.5/盒的价格卖了1盒。⑦云烟(紫)进价90/条,进了1条,店内标示卖价10元,暂未销售。⑧泰山(红将军)进价65/条,进了1条,以7/盒的价格卖了9盒。⑨南京(红)进价107/条,进了1条,以12/盒的价格卖了3盒。剩余未对外销售的香烟已于20191113日被淄博市博山区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

截止到案发,经核算,违法经营总额为955元,违法所得28.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博烟移【2019】第003号淄博市博山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姜华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2.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贾卫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2页)及贾卫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过程。

3.当事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本局于20209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博市监行告〔202034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从轻处罚,结合本案案情,本局依法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所得28.9元,违法经营总额955元。综合本案案情,本局依法从轻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没收违法所得28.9元;

3.罚款371.1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地址:淄博市博山区新建一路9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92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