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孙霞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案的行政处罚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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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0-5229562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行处〔2020〕345号
当事人:孙霞(3703**48)
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大庄村571号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70304**48
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大庄村571号
联系电话:152**32
本局接到编号为博烟移[2020]第038号淄博市博山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据上述移交函内所附文书,孙霞涉嫌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为查明案情,本局于2020年9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共购进了18条香烟,购进类别为①红塔山(软经典)70元/条,进了7条,店里标的售价是7.5元/盒。②泰山(华贵)90元/条,进了5条,店里标的售价是10元/盒。③泰山(红将军)65元/条,进了3条,店里标的售价是7元/盒。④泰山(宏图)100/条,进了1条,店里标的售价是11元/盒。⑤泰山(硬盒八喜)60元/条,进了1条,店里标的售价是6.5元/盒⑥七匹狼(豪情)50元/条,进了1条,店里标的售价是5.5元/盒。上述烟草暂未对外销售,已于2020年5月25日被淄博市博山区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截止到案发,违法经营总额为1072.5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博烟移【2020】第038号淄博市博山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一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孙霞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2.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2页),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过程。
3.当事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本局于2020年9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博市监听告〔2020〕34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构成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查处效果明显。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从轻处罚,结合本案案情,本局依法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总额1072.5元。综合本案案情,本局依法从轻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2.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地址:淄博市博山区新建一路9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