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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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0-522955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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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博山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1期(总第128期),涉及我区2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孙兆利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产品:韭菜
不合格项目:腐霉利
购进日期:2019年12月16日
(二)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博)市监行处字[2020]124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鉴于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随货同行的票据、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关规定,免于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供货商为崔伟,我局已对其立案调查。
二、孙兆利经营的豆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产品:豆角
不合格项目:克百威、灭蝇胺
购进日期为:2019年12月12日
(二)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博)市监行处字[2020]124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鉴于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资质、随货同行的票据、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关规定,免于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供货商为崔伟,我局已对其立案调查。
三、博山白塔老高家全羊馆经营的羊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产品:羊肉
不合格项目:克伦特罗
购进日期:2019年12月12日
(二)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博)市监行处字[2020]138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对当事人进行了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及排查整改情况
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为当事人未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履行好食品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并留存相关凭证。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当事人未能提供出其上级供货商的信息和相关票据,本局已督促该单位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把食品原材料进货关。
特此公告。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4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