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6132/2020-522954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11-04 发布机构: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发布日期: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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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博山区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行处字2019382

当事人:崔纪东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山东省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无

住所(住址):博山区李家窑中街16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崔纪东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70304******141010

联系电话:138****1062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博山区李家窑中街166号

2019年9月04日,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博山新建一路福至快餐店经营的芹菜进行监督抽检,经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国家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询问调查,博山新建一路福至快餐店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芹菜是从你处购进。2019年11月26日,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了调查询问,你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经初步审查,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该案经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起立案。

经调查得知,当事人无营业执照,有食品摊点证,除在青龙山大集售卖食品和蔬菜,还为客户送菜上门,被抽检芹菜是从掩的蔬菜批发市场购进2019年9月4日共购进15斤,进价0.8元/斤,售价0.9元/斤,当日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剩余;当事人未能提供具体供货商名称及相关票据材料;另外,当事人知道抽检不合格后积极改正,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对卖出的同批次芹菜向购买人退赔损失。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崔纪东身份证、山东省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违法的主体资格;

2.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一份,编号№:A2190233606101001C,证明抽样检验情况;

3. 对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产品的购进和销售情况;

4.召回公告、召回记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采取措施,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和退赔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本局于2019年12月19向当事人送达了(博)市监罚告字〔2019〕38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毒死蜱项目抽检不合格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持有《山东省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同时知道抽检不合格后积极改正,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向购买人退赔损失,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元;2、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博山区李家窑中街166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123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