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孙其尧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处罚信息公示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6132/2021-522953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12-24 发布机构: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孙其尧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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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1463

 

当事人:孙其尧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身份证

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住址):博山区**********

我局在调查山东谦和泵业科技有限公司(另案处理)涉嫌侵犯权利人淄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案时,发现当事人涉嫌违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因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为查明案情,经局长批准,本局于2021年12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权利人淄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于1997年登记设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766698,主要经营泵及真空设备制造、销售。权利人向我局提交了公司近年来的业绩表(产品销售记录)和公司耐腐蚀真空泵、外协(外部采购)价格表,其主张的商业秘密为公司对近年来签订的合同和产品销售记录进行整理形成的业绩表(产品销售记录),包含了客户名称、客户购买时间、购买的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和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公司耐腐蚀真空泵和外协(外部采购)的价格信息表,主要用于业务员报价参考。上述信息具有特殊性且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取,可以让权利人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和经济利益。权利人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对上述经营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我局认定权利人主张的上述业绩表(产品销售记录)、价格信息表属于商业秘密。

经查明,当事人2013年1月1日与淄博***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续订合同终止日期2020年12月31日;2020年7月23日签订了员工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2020年12月8日,签订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劳动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人公司主要负责售后、管过生产、发货、采购、物流等。当事人辞职后到山东谦和泵业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主要负责生产和技术。山东谦和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谦和泵业)于2021年3月成立,从事泵及真空设备制造、销售。2021年12月6日,我局在谦和泵业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办公电脑内存放的“业绩表_淄博**泵业”和“**产品价格表”excel表格文件系当事人在权利人公司工作期间获取并于2021年4月转发给谦和泵业梁军伟使用。执法人员经比对,从谦和泵业办公电脑提取的“业绩表_淄博**泵业”和“**产品价格表”excel表格文件来源于权利人公司的业绩表(产品销售记录)和价格信息表,内容具有同一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权利人举报材料1宗(包含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员工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工资表、任命文件),公司业绩表(产品销售记录)、价格信息表及拷贝光盘1份,微信聊天截图,对权利人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权利人举报的相关情况和提供的证据材料的事实情况;

2.山东谦和泵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当事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山东谦和泵业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和当事人身份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14页,当事人电脑提取的“业绩表_淄博华舜泵业”和华舜产品价格表”excel表格文件打印件各1宗,证明现场检查和提取的证据情况的事实;

4.对山东谦和泵业科技有限公司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3份,对当事人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和谦和泵业询问的情况;

5.比对情况说明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从谦和泵业处提取的业绩表、价格表与权利人提供的公司业绩表(产品销售记录)、价格信息表进行比对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本局于2021年12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博市监罚告〔2021〕463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违反保密协议要求,向谦和泵业披露了其负有保密义务的淄博***有限公司的业绩表和价格信息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规定,构成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当事人无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情况。当事人具有《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减轻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案情综合考量,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 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地址:淄博市博山区新建一路9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