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吴金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处罚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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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1-522953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11-30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处罚〔2021〕415号
当事人:吴金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4MA3M3HHR4F
住所(住址)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大海眼村
经营者:吴金风
身份证件号码:3701251975****7443
2021年11月0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时,发现吴金风经营的标注“牛栏山”注册商标的牛栏山陈酿白酒,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授权的打假人员现场鉴定为假冒产品。执法人员当即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为查明事实,经局长批准于2021年11月03日立案调查。2021年11月0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吴金风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本案采用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当事人2021年7月从一上门推销商品的人员处购进标有“牛栏山”注册商标的42度牛栏山陈酿白酒1箱,规格1×12,产品批号202106182 01-AL271-71,进价每箱140元,截止查获日止,当事人按照每瓶15元的价格销售4瓶,剩余8瓶被查扣。
“牛栏山”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系注册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所有,商标注册中:第866912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 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08月27日,2005年12月30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授权打假人员出具的“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产品鉴定证明”(NO.20211016066)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库存8瓶标有“牛栏山”注册商标的42度牛栏山陈酿白酒均为假冒产品。
本案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受委托人进行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详细情况及当事人购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数量、价格;
证据(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博市监强措[2021]415号)1份,证明当事人被查扣财物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的产品鉴定证明,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设备专用权商品的具体情况;
证据(六):“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出具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驰名商标认定批复、授权委托书及打假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商标注册人的主体资格及打假人员的身份。
以上证据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2021年11月22日已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货值较少,在办案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在本局对其进行调查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标有“牛栏山”注册商标的42度牛栏山陈酿白酒8瓶;
2、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开据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地址:淄博市博山区新建一路9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11月 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