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郭经信、郭庆自立项目收费案件的行政处罚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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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1-522952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处罚〔2021〕204号
当事人:郭经信,男,汉族,1967年4月12日出生,住址:博山区域城镇荫柳村66号院2号,公民身份号码:37030419XXXXXXXXXX;郭庆,男,汉族,1964年10月5日出生,住址:博山区域城镇荫柳村66号,公民身份号码:37030419XXXXXXXXXX;
2021年7月1日我局接博山区教体局转办举报件,反映“博山区翰林幼儿园”在保教费之外另外收取讲解“国学全脑”费用,经审查,“博山区翰林幼儿园”涉嫌自立项目收费,经立案审批后,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2日进行了现场调查,当事人提交了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合格证及相关财务单据,询问了当事人的负责人、出资人等,调查清楚了案情。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实,2004年5月,当事人在荫柳村投资举办幼儿园,于2020年6月29日,在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办理了《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合格证》,编号:20200304040,名称:博山区翰林幼儿园,地址: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荫柳村,举办者:郭经信,负责人:崔英华,办园性质:民办幼儿园,办园形式:全日制设餐幼儿园,是博山区教育和体育局等4部门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截止到案发,未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当事人投资举办的“博山区翰林幼儿园”在2021年3月份违反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淄博市教育局联合下发的淄发改发(2019)140号文件中第二项的规定,在收取保教费及代收费之外,向幼儿园29名学生收取“国学全脑”费用,每名学生收取1200元,共计收取34800元。当事人在我局现场检查后,主动于当日开始进行退款,截止2021年7月7日,已全部退款完成,退款额度34800元。
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收费标准,我局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现场整改完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郭经信、郭庆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询问笔录2份,证明郭经信、郭庆投资举办“博山翰林幼儿园”的事实;
三、“博山翰林幼儿园”个人承包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出资人身份及幼儿园举办时间。
四、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合格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举办的幼儿园为民办性质及登记的负责人基本情况;
五、淄博市博山区教育体育局文件复印件2份,文号分别为博教体发〔2020〕111号和博教体发〔2021〕31号,证明当事人举办的幼儿园为普惠性幼儿园的事实;
六、现场笔录1份,证明“博山区翰林幼儿园”的登记情况及收取“国学全脑”费用的事实;
七、续交实验班(国学全脑)管理费收费说明1份,证明“博山区翰林幼儿园”收取“国学全脑”费用标准、学生人数、及收费总额的事实;
八、询问笔录1份,通过询问“博山翰林幼儿园”的负责人,证明当事人的出资情况、违法事实及未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事实。
九、“博山区翰林幼儿园”国学全脑退费表1份2页、博山区教体局学前教育课邮箱截图1份、电话回访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已全额退款的事实。
十、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淄博市教育局联合下发的淄发改发(2019)140号文件影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收取的“国学全脑”费用属于自立项目收取费用。
十一、责令整改通知书(博市监责改<2021>3号)1份、淄博市幼儿园收费公示表1份、当事人现场公示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已现场公示收费标准。
本局于2021年8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博市监罚告〔2021〕204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收取“国学全脑”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款规定的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收费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
该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主动进行了全额退款。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七百零三条规定的规定,我局依法可以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七百零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34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开据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地址:淄博市博山区新建一路9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局
2021年8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