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博山区城东街道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公示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6132/2021-522952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9-16 发布机构: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博山区城东街道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日期: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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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行处〔2021117

 

当事人:博山区城东街道珑山社区居民委员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304K23501604N

住所:博山区城东街道珑山社区良庄西村6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秀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370304****2722

联系电话:135****9866

2021325日我局接到12345承办单,反映珑山社区“一条街”电价每度1.14元,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对珑山社区“一条街”用电商户进行了调查和暗访,进一步证实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经立案审批后,执法人员于2021329日进行了现场调查,向当事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当事人提交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相关财务单据,询问了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等,调查清楚了案情。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实,当事人在201912月至202012月期间违反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文件的规定,超出政府指导价按1.14/度的价格向珑山社区“一条街”商户转供一般工商业用电44402度,每度电超收0.54元,共计超收23977.08元;20211月至20212月,向珑山社区“一条街”商户转供一般工商业用电8699度,每度超收0.27元,共计超收2348.73元;20211月至20212月,以每度电0.27元的价格收取用电管理费共计收取管理费2348.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

三、201912月至202012月销售电量明细表1份(17页)、珑山实业公司提供的供货发票复印件9页(18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电量总数、销售价格及购进价格的事实;

四、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时间、事实及退款情况。

五、转供电检查登记表1份,证明当事人购电价格、超政府指导价超收总额及自立项目收取用电管理费总额;

六、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文件1份,证明后付费转供电政府指导价执行计算公式。

20215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博市监听告〔202111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举行听证要求。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款。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15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博市监责退[2021]117号),并于2021615日,对当事人的退款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当事人自2021528日起,在社区服务大厅办理退款手续。截止2021615日,当事人应退多收价款28674.21元,实际退还多收价款 28674.50元,退款情况有本机关制作的《责令退款情况登记表》、《询问笔录》、提取的退款清单等为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超政府指导价销售一般工商业用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当事人收取“用电管理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七百零三条的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做出如下决定:

一、责令改正。

二、罚款28674.21元。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开据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地址:淄博市博山区新建一路9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61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