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岳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件行政处罚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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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1-522950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8-31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处〔2021〕290号
当事人:岳瑞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A949M6M4H;
住所(住址):博山区白塔****152号
身份证件号码:3713****861120****
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有“牛元”牌瓷砖宝共计86袋,净含量20KG/袋,颜色灰色,生产日期和批号没有标注,包装袋印有“NIUYUAN牛元”注册商标,制造商为上海牛元工贸有限公司。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货款收据、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合法进货发票等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凭据。经权利人鉴别属于假冒上海牛元工贸有限公司厂名厂址和“牛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违法经营额18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经营主体资格;
2.投诉书及商标等资格证明材料1份(共7页),证明投诉举报的事实情况;
3.现场笔录1份(共3页),现场提取照片打印件3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各1份(共3页),送达回证1份(共1页),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牛元”牌瓷砖宝产品现场检查及扣押的事实;
4.上海牛元工贸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别报告》及真假对比材料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牛元”牌瓷砖宝产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5.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购进上述“牛元”牌瓷砖宝的进货来源、进销货数量、价格等事实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2021年8月2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博市监处告[2021]290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数量较少,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在接受本局调查时能够认识错误,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案发后当事人向我局提出了家庭困难书面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裁量标准,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元”牌瓷砖宝86袋(20KG/袋);2.罚款4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地址:淄博市博山区新建一路9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