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段化松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件行政处罚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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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1-522950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处〔2021〕288号
当事人:段化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4MA3L42****
住所(住址):博山区珑山路
身份证件号码:3703041965012****8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牛元”牌强力型瓷砖胶霸经权利人鉴别属于假冒上海牛元工贸有限公司厂名厂址和“牛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产品的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货款收据、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合法进货发票等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凭据。当事人违法经营额14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个体户信息、投诉书、现场笔录、现场提取照片、《鉴别报告》、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 。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2021年8月3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博市监处告[2021]288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场所变更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构成了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参照《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鲁司〔2021〕39号),鉴于当事人首次被发现,且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上述“牛元”牌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裁量标准,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元”牌强力型瓷砖胶霸68袋(净含量20KG/袋)、“牛元”牌填缝王2盒(净含量2KG/盒);
(二)罚款25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地址:淄博市博山区新建一路9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