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王建柱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经营的处罚决定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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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1-522950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8-06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处罚〔2021〕6号
当事人:王建柱
住所(住址):博山区池上镇上小峰村*号院2号。
身份证件号码:3703041965******13
2021年1月12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池上镇上小峰村茶溪谷景区进行检查,发现该景区提供餐饮服务,负责人为王建柱(身份证号:3703041965******13),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立刻要求停止生产经营行为。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本案本局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该景区位于博山区池上镇上小峰村,负责人为王建柱(身份证号:3703041965******13),2021年1月12日检查时,当事人承认其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于2021年1月13日办理了山东茶溪谷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91370304MA3UUHB8A),2021年1月14日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JY23703040085099)。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1月12日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存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行为。
2、负责人王建柱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违法主体资格。
3、2021年5月7日对负责人王建柱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调查经过。
4、现场经营照片3份,证明现场经营状况。
5、当事人事后办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整改情况。
以上证据材料均已得到当事人的确认并签字。
2021年7月29日,我局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博市监罚告〔2021〕6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构成了无证无照从事餐饮服务的行政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本案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行为,鉴于案件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及时停业整改,且经营时间不长,无违法所得,于案发次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据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地址:淄博市博山区新建一路9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留办案机构留存